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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发[2002] 179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2002年12月24日


目 次


1.范围................................................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3
4.技术内容.............................................3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6
4.3 污泥控制标准.......................................7
5.其他规定.............................................8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8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12月2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 第21号

                                                                             

    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管理,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现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

                                               二○○六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修改单 公告

附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
  4.1.2.2修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技术内容
    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4.1.1.2、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1、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4.1.2.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4.1.2.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1.2.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4.1.3、标准值
    4.1.3.1、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
    4.1.3.2、选择控制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

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标准

B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

50

60

100

120①

2

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30

60①

3

悬浮物(SS)

10

20

30

50

4

动植物油

1

3

5

20

5

石油类

1

3

5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1

2

5

7

总氮(以N计)

15

20

8

氨氮(以N计)②

5(8)

8(15)

25(30)

9

总磷

(以P计)

2005年12月31

日前建设的

1

1.5

3

5

2006年1月1日起建设的

0.5

1

3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

30

40

50

11

PH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注:

① 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

②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2: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序 号

项 目

标 准 值

1

总汞

0.001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1

4

总铬

0.1

5

六价铬

0.05

6

总砷

0.1

7

总铅

0.1

 
    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序号

选择控制项目

标准值

序号

选择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总镍

0.05

23

三氯乙烯

0.3

2

总铍

0.002

24

四氯乙烯

0.1

3

总银

0.1

25

0.1

4

总铜

0.5

26

甲苯

0.1

5

总锌

1.0

27

邻—二甲苯

0.4

6

总锰

2.0

28

对—二甲苯

0.4

7

总硒

0.1

29

间—二甲苯

0.4

8

苯并(a)芘

0.00003

30

乙苯

0.4

9

挥发酚

0.5

31

氯苯

0.3

10

总氰化物

0.5

32

1,4—二氯苯

0.4

11

硫化物

1.0

33

1,2—二氯苯

1.0

12

甲醛

1.0

34

对硝基氯苯

0.5

13

苯胺类

0.5

35

2,4—二硝基氯苯

0.5

14

总硝基化合物

2.0

36

苯酚

0.3

15

有机磷农药

(以P计)

0.5

37

间—甲酚

0.1

16

马拉硫磷

1.0

38

2,4—二氯酚

0.6

17

乐果

0.5

39

2,4,6—三氯酚

0.6

18

对硫磷

0.05

4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1

19

甲基对硫磷

0.2

41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1

20

五氯酚

0.5

42

丙烯腈

2.0

21

三氯甲烷

0.3

43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1.0

22

四氯化碳

0.03

 

 

 

 

    4.1.4、取样与监测
    4.1.4.1、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4.1.4.2、取样频率为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4.3、监测分析方法按表4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表4: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测定下限(mg/L)

方法来源

1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盐法

30

GB11914—89

2

生化需氧量(BOD)

稀释与接种法

2

GB7488—87

3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11901—89

4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0.1

GB/T16488—1996

5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0.1

GB/T16488—1996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0.05

GB7494—87

7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0.05

GB11894—89

8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0.2

GB7478—87

9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1

GB11893—89

10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11903—89

11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12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1)

13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01

0.002

GB7468—87

GB7469—87

14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10ng/L

GB/T14204—93

15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1

0.001

GB7475—87

GB7471—87

16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

GB7466—87

17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

GB7467—87

18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0.007

GB7485—87

19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

0.01

GB7475—87

GB7470—87

20

总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0.05

0.25

GB11912—89

GB11910—89

21

总铍

活性炭吸附—铬天菁S光度法

 

1)

22

总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0.03

0.01

GB11907—89

GB11908—89

23

总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0.01

0.01

GB7475—87

GB7474—87

24

总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5

0.005

GB7475—87

GB7472—87

25

总锰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0.01

0.02

GB11911—89

GB11906—89

26

总硒

2,3-二氨基萘荧光

0.25μg/L

GB11902—89

27

苯并(a)芘

高压液相色谱法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0.001μg/L

0.004μg/L

GB13198—91

GB11895—89

28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0.002

GB7490—87

29

总氰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0.25

0.004

0.002

GB7486—87

GB7486—87

GB7486—87

30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0.005

0.004

GB/T16489—1996

GB/T17133—1997

31

甲醛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0.05

GB13197—91

32

苯胺类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0.03

GB11889—89

33

总硝基化合物

气相色谱法

5μg/L

GB4919—85

34

有机磷农药(以P计)

气相色谱法

0.5μg/L

GB13192—91

35

马拉硫磷

气相色谱法

0.64μg/L

GB13192—91

36

乐果

气相色谱法

0.57μg/L

GB13192—91

37

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0.54μg/L

GB13192—91

38

甲基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0.42μg/L

GB13192—91

39

五氯酚

气相色谱法

藏红T分光光度法

0.04μg/L

0.01

GB8972—88

GB9803—88

40

三氯甲烷

顶空气相色谱法

0.30μg/L

GB/T17130—1997

41

四氯化碳

顶空气相色谱法

0.05μg/L

GB/T17130—1997

42

三氯乙烯

顶空气相色谱法

0.50μg/L

GB/T17130—1997

43

四氯乙烯

顶空气相色谱法

0.2μg/L

GB/T17130—1997

44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45

甲苯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46

邻-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47

对-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48

间-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49

乙苯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50

氯苯

气相色谱法

 

HJ/T74—2001

51

1,4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0.005

GB/T17131—1997

52

1,2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0.002

GB/T17131—1997

53

对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13194—91

54

2,4-二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13194—91

55

苯酚

液相色谱法

1.0μg/L

1)

56

间-甲酚

液相色谱法

0.8μg/L

1)

57

2,4-二氯酚

液相色谱法

1.1μg/L

1)

58

2,4,6-三氯酚

液相色谱法

0.8μg/L

1)

59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HJ/T72—2001

60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HJ/T72—2001

61

丙烯腈

气相色谱法

 

HJ/T73—2001

62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微库仑法

离子色谱法

10μg/L

GB/T15959—1995

HJ/T83—2001

注:暂采用下列办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第四版)》。中国环境出版社。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将标准分为三级。
    4.2.1.1、位于GB 3095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
    4.2.1.2、位于GB3095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其中2003年6月30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标准的时间为2006年1月1日;2003年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4.2.1.3、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的大小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2.2、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的排放标准值按表5的规定执行。

    表5: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 单位:mg/m3

 

序号

控 制 项 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1.0

1.5

4.0

2

硫化氢

0.03

0.06

0.32

3

臭气浓度(无量纲)

10

20

60

4

甲烷(厂区最高体积分数,%)

0.5

1

1

    4.2.3、取样与监测

    4.2.3.1、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点设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甲烷监测点设于区内浓度最高点。

    4.2.3.2、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附录C和HJ/T55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3、采样频率,每两小时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4.2.3.4、监测分析方法按表6执行。

    表6:  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14679-93

2

硫化氢

气相色谱法

GB/T14678-93

3

臭气浓度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4675-93

4

甲烷

气相色谱法

CJ/T3037-95

 

    4.3、污泥控制标准

    4.3.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表7的规定。

    表7:污泥稳定化控制指标

稳定化方法

控制项目

控制指标

厌氧消化

有机物降解率(%)

>40

好氧消化

有机物降解率(%)

>40

好氧堆肥

含水率(%)

<65

有机物降解率(%)

>50

蠕虫卵死亡率(%)

>95

粪大肠菌群菌值

>0.01

 
    4.3.2、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

    4.3.3、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填埋处理时,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4.3.4、处理后的污泥农用时,其污染物含量应满足表8的要求。其施用条件须符合GB4284的有关规定。

    表8: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最高允许含量(以干污泥计,mg/kg)

酸性土壤(PH<6.5)

中性和碱性土壤(PH>=6.5)

1

总镉

5

20

2

总汞

5

15

3

总铅

300

1000

4

总铬

600

1000

5

总砷

75

75

6

总镍

100

200

7

总锌

2000

3000

8

总铜

800

1500

9

150

150

10

石油类

3000

3000

11

苯并(a)芘

3

3

12

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D/PCDF单位:ng /kg)

100

100

13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500

500

14

多氯联苯(PCB)

0.2

0.2

 
    4.3.5 取样与监测

    4.3.5.1  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

    4.3.5.2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9执行。

    表9:  污泥特性及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污泥含水率

烘干法

1)

2

有机质

重铬酸钾法

1)

3

蠕虫卵死亡率

显微镜法

GB7959—87

4

粪大肠菌群菌值

发酵法

GB7959—87

5

总镉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41-1997

6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6-1997

7

总铅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41-1997

8

总铬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7-1997

9

总砷

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17135-1997

10

姜黄素比色法

2)

11

矿物油

红外分光光度法

2)

12

苯并(a)芘

气相色谱法

2)

13

总铜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8-1997

14

总锌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8-1997

15

总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9-1997

16

多氯代苯并二噁英/多氯代二并呋喃(PCDD/PCDF)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77—2001

17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待定

18

多氯联苯(PCB)

气相色谱法

待定

注: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城镇垃圾农用监测分析方法》。

2)《农用污泥监测分析方法》。

 

    4.4、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按GB12348执行

    4.5、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包括改、扩建)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准的时间为准。

5、其他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水资源用于农业、工业、市政、地下水回灌等方面不同用途时,还应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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