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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的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总之,环境是作用于人这一客体的所有外界事物与力量的总和。当然环境在时间上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在空间上是随着人类活动的扩大而扩大。

  环境有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分,自然环境是社会环境的基础,而社会环境又是自然环境的发展。因此,研究自然环境是不能离开社会环境的。

  自然环境是环绕于人们周围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如大气、水、植物、动物、土壤、岩石矿物、太阳辐射等。这些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通常把这些因素划分为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土圈、岩石圈等五个自然圈。人类是自然的产物,而人类的活动又影响着自然环境。    

 

   社会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人类通过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加工和改造了的自然物质,创造的物质生产体系,积累的物质文化等所形成的环境体系,是与自然环境相对的概念。社会环境一方面是人类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发展的标志,另一方面又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而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所以也有人把社会环境称为文化――社会环境。

  人们对社会环境所包含的内容有不同的看法。有人将社会环境按所包含的要素性质分为:

  (1)物理社会环境,包括建筑物、道路、工厂等。

  (2)生物社会环境,包括驯化、驯养的植物和动物;

  (3)心理社会环境,包括人的行为、风俗习惯、法律和语言等。

  也有人按环境功能把社会环境分为:

  (1)聚落环境,包括院落环境、村落环境和城市环境;

  (2)工业环境,

  (3)农业环境,

  (4)文化环境,

  (5)医疗休养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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